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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出台《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2018/12/20    来源:    作者:yabo888vip网页版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339

大家上午好!首先,衷心感谢新闻媒体多年来对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近日,日照市国土资源局联合日照市旅发委、日照市规划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发〔2017〕22号,下称《意见》)。这一文件的出台,是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国土资源部门在新常态下全面履行职责新定位,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扩就业的又一积极作为,是国土资源部门不断深化改革、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旅游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具体体现。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的主要措施。


{  一  }


《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政策来源


一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旅游业的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去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日发〔2016〕5 号),今年5月,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日照市“旅游富市”战略行动计划(2017—2020年)》,动员全市上下抢抓全省深入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机遇,乘势而上,深入推进“旅游富市”战略,进一步掀起大干旅游的热潮。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旅发委、市规划局积极开展系统研究,联合印发了该《意见》。


二是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市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其土地使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破解,一是规划衔接不足,一些旅游建设项目难以落地。部分景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足,新建设施用地需求开始凸现。二是用地政策系统性不够。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涉及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复杂多样,长期以来,旅游业用地政策分散于其他行业之中,既缺乏系统性,也存在一些领域政策不明的问题。三是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亟需明确。随着乡村旅游、文化旅游、自驾车旅游、研学旅游等新产品新业态的兴起,新的用地政策需求旺盛。因此,改革完善旅游用地管理制度,推动土地差别化管理与引导旅游供给结构调整相结合,成为国土资源部门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新课题。


三是国土资源部门认识新常态、履行职责新定位的积极作为。基于旅游业发展在“发挥消费对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投资对增长的关键作用”中的重要地位,国土资源部门着眼旅游业发展用地的特殊性,以依法行政、改革创新、市场配置、节约集约为原则,研究出台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是国土资源部门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领又一积极作为,是运用土地政策促进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惠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加快建立健全产业用地政策体系又一新的基石。


{  二  }


《意见》中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的主要措施


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意见》提出了以下保障措施:


一、建立有效的规划衔接机制


一是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要坚持资源和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原则,认真落实《日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明确旅游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清单及用地规模、建设时序等,发挥规划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二是做好各类规划衔接。各地旅游规划要符合五大功能区域定位,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增强旅游规划的可操作性。各地在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旅游项目及配套设施的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对“十三五”期间能够落实布局的旅游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要求、暂不能落实布局的项目,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土地规划重点项目清单。


三是鼓励编制村级规划支持旅游发展。鼓励在具备条件发展现代农业、发展乡村旅游、承载扶贫脱贫项目、实施重大土地整治项目、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试点等地区,以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为依据,按照“多规合一”方式编制村级规划。村级规划原则上以行政村为编制单元,根据实际需求,可以相邻多个村组合编制。村级规划集体建设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村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根据发展需要确需超过的,经区县级以上国土、规划等部门论证确定,可在乡镇范围内平衡,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依法定程序报批。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土地不同权属性质、不同使用权类型,旅游项目用地按自然景观用地、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和经营性旅游设施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二、实行旅游用地差别化管理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土地不同权属性质、不同使用权类型,旅游项目用地按自然景观用地、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和经营性旅游设施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一是自然景观用地。与旅游资源开发密切相关,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硬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权利性质的前提下,按现用途管理,不征收(收回)、不转用,由旅游项目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二是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与旅游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以新增年度计划指标保障,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用途单一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图书馆、博物馆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以及旅游项目配套的道路广场、公共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于旅游景区内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参照公园用地办理划拨手续。对旅游景区接待服务中心等符合规划公园配套用房配建比例的,可作为公园配套用房一并划拨。


三是经营性旅游设施用地。与度假村、酒店、剧院、音乐厅等旅游项目配套的,为游客提供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经营性接待服务用地以及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用途混合且包括商场、超市、游乐场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可灵活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以降低旅游项目开发初期用地成本。


三、积极探索旅游项目点状供地


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坚持“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原则,除用地范围位于基本农田、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以外,其余可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依山就势,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半间距范围及必要的环境用地进行点状布局、点状征地、点状供应旅游项目用地,项目区内其他如水面、竹林、茶园等采用租用、流转方式进行保障。


四、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五、鼓励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拓展旅游发展空间


对政府已纳入改造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采取自行改造、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升级用于旅游发展。鼓励存量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旅游发展,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在5年过渡期内保留原取得土地方式及原土地使用性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过渡期届满,经批准可按新用途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不得用于旅游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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